“在晋城估计是不太可能了,晋城的人现在哪个不认识up?”
  “强烈建议up来我这里,我们这里就是典型的不收钱不办事,素材一大把。”
  “你们也太丧心病狂了吧?这是把up当成净化社会风气的工具人了?”
  “……”
  聊着聊着。
  网友们又开始自报家门,出谋献策。
  建议秦牧多云游一下。
  多为“和谐社会”做贡献。
  毕竟……
  秦牧对晋城的贡献,所有人都有目共睹。
  文明城市可不是随便一个地方就能评上的。
  ……
  晋城。
  养老院。
  张清源、李卫国、宋天成等人正聚集在投影屏幕前,一丝不苟的听着秦牧的答辩。
  在他们的旁边……
  学的最好的万中元偶尔给他们解释一下场上的局势。
  当然。
  碰到那些他也不懂的,比较深奥的法律知识,他都会选择找度娘搜一搜。
  “事实职权……法定职权,还有这么一说。”
  听着秦牧提出的这个答辩方向,万中元愣了一下。
  连忙拿起手机。
  搜索了一遍。
  才搞明白秦牧所说。
  如果行使法定职权的话,只要谋取了利益,便属于犯罪。
  如果行使的是事实职权,则需要谋取不当利益,才构成犯罪。
  谋取正当利益,是不会构成犯罪的。
  比如说。
  王五如果利用自己的事实职权,向赵六索要10万元,那就属于敲诈勒索罪。
  但王五如果利用自己的事实职权,向赵六施压,要求赵六归还欠他的10万元,便不属于任何犯罪。
  同理。
  如果王五利用自己的法定职权,将赵六抓进局子里,要求他归还欠他的10万元,同样会构成犯罪。
  “这么复杂?”
  张清源听后,懵逼的眨了眨眼睛。
  半天没弄明白咋回事。
  这个东西着实有点绕。
  “那意思是……小秦这次又赢了?”
  旁边几个老人见状,忍不住追问了起来。
  “应该……或许能赢。”
  万中元瞥了眼投影屏幕,幽幽说道。
  目前来看。
  秦牧提出了这个观点后,优势应该在秦牧这边。
  但……
  是否晋级第三轮,是以双方表现分来定的。
  如果秦牧后面表现的不好,还真不一定能晋级。
  ……
  魔都。
  模拟法庭里。
  “审判长,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张三给王五送钱的相关证据,在王五的家中查证了带编号的十万元整。”
  “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赵六收钱的证据。”
  “这里是张三的口供,他已承认自己送了钱给王五,请其帮忙疏通关系,拿下工程款,还许诺事成之后再给他三十万。”
  “这里是李四的口供,已承认是赵六给他打了电话,借此施压……”
  来自柳州的数名律师深吸了一口气,主动上呈了相关证据。
  并且强调道:“我方认为,张三、李四、王五和赵六的行为都触犯了相关法律,王五和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知法犯法,更是性质恶劣。”
  “其中,王五收钱办事,动用的虽然是事实职权,但其目的和动机不纯,在法益上更是有损国家形象。”
  “因此……”
  三名刑事方面的律师不甘示弱。
  对着秦牧疯狂炮轰。
  提出了一个新的角度,那就是法益。
  众所周知。
  法律之所以制定,是为了保护国家、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,其核心思想就是法益。
  刑法同样如此。
  每个刑法都有其保护的法益所在。
  就拿受贿罪而言,保护的是国家的权威性,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面形象。
  而王五的行为……
  目的和动机都极其不纯,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,选择了打电话给赵六。
 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正面形象。
  而在刑法中。
  有个著名的理论,那就是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。
  如果损害了法益,便可以以此入罪。
  王五的行为,切切实实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。
  第四百零六章 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
  只要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……
  便可以将其入罪。
  比如说抢劫罪和盗窃罪,侵犯的是刑法对私人财产的保护。
  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,侵犯的是刑法对人身安全权利的保护等等。
  “王五的行为,给国家机关抹黑,影响了公务人员的正面形象,同样侵犯了法益……”
  来自柳州的三名律师慷慨陈词,一边总结证据,一边反驳秦牧。
  场面一时间僵持不下。
  “对面的实力……有点强啊。”
  张玮半眯着眼,心中默默念道。
  这场局面……
  并非是想象中的一面倒。
  对方也不是吃素的。
  虽然被秦牧扰乱了针脚,但很快就重新组织了辩护思路。
  发起了凌厉的反攻。
  而在旁听席。
  观战的金牌律师们听完了柳州几人的辩护后,都露出了喜色。